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2號原告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9,752元【註:
本件嘉義縣○○鄉○○段○○○○○○號土地,面積241平方公尺,民國109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2,700元/平方公尺,該土地現為被代位之債務人 王焜華王明玉王明珠王焜榮 四人與其他人公同共有。又查,依照土地登記謄本所記載之其他登記事項,主登記次序70至98公同共有;顯見,上揭土地之公同共有人數應該有29人。因此,王焜華、王明玉、王明珠、王焜榮四人就上揭土地公同共有之權利推定均等為29分之4,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9,752元(計算式:241㎡×2,700元×4/29=89,752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嘉義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全部)暨歷次異動索引清冊(全部);並應以陳報狀另提出民事補正起訴狀,載明被告即其他公同共有人之姓名及住居所地址,並按被告之人數附具民事補正起訴狀之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書記官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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