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交簡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4號原告 廖鄭束珍 送達代收人 廖茂全 被告 陳宗霖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交簡字第186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包梅真
法官陳淑勤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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