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3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36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8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書記官謝靜茹┌──────────────────────────┐│附表:│├──┬───┬──────┬──────┬─────┤│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001│ 趙祐晴 │91年12月30日│92年1月30日│569,808元│││ 趙雅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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