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91號原告 李珮涵 訴訟代理人 林維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杜麗琴 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萬0500元,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