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98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98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9840號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代理人 楊光照 債務人 都杰 即被繼承人 都良香 之繼承人債務人都立即被繼承人都良香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都良香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零柒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二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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