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8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榮文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785號、104年度執字第168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榮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陳榮文因公共危險等五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2等二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編號4-5等二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江婉君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公共危險│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4年6月5日│104年7月27日│104年7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速偵│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3164號│第18818號│第1885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中交簡字│104年度簡字第160號│104年度簡字第974號││││第201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7月1日│104年9月3日│104年9月3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中交簡字│104年度簡字第160號│104年度簡字第974號││││第2011號││││判決├────┼──────────┼──────────┼──────────┤││判決│104年8月21日│104年9月30日│104年11月2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4027號(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編號│4│5││├────────┼──────────┼──────────┼──────────┤│罪名│竊盜│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4年7月19日│104年7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9654號│第1965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788號│178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1月3日│104年11月3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788號│1788號│││判決├────┼──────────┼──────────┼──────────┤││判決│104年11月30日│104年11月30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6802號(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