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39號聲請人鑫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駿 上列聲請人鑫秉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KESORNPROMPHONTHAT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鑫秉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狀陳述金額與本票原本金額不符,請具狀釋明之。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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