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8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麗香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執聲付字第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麗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麗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黃麗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賭博等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易緝字第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103年度簡字第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共2罪,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3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並與前案接續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於民國106年7月18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12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8年7月17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8年6月2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惠茹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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