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秩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96年度壢秩字第156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6
年5月16日龍警分刑字第096900413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陸仟
元。
扣案之K他命香菸壹支(毛重零點捌公克)、K他命壹包(毛重零
點伍公克)沒入之。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6年5月3日12時30分許。
㈡地點: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K他命。
二、上開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經警於96年5月3日13時許在桃園縣○○鄉○○路○○號前查獲

㈢扣案之K他命香菸1支(毛重0.8公克)、K他命1包(毛重0.5
公克)。
三、扣案之K他命香菸1支(毛重0.8公克)、K他命1包(毛重0.5
公克),係查禁物,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
、第2項後段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
項第2款、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沈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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