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4年度附民字第2號原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邱慶輝 被告 張智偉
黃維仁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易字第1119號加重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李淑惠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書記官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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