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276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送達代收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鳳信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黃水田 、丙○○、 黃慶明 、乙○○、 黃慶祥 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7,942元,應繳裁
判費14,0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56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書記官楊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