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2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8年度聲減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11月4日犯竊盜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5年度竹簡字第1332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速偵字第1899號),判處罰金新臺幣1萬元,緩刑2年,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撤緩字第4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係刑法第320條(聲請書誤載為第302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爰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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