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減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1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業務侵占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4年2月間起至95年2月間止犯業務侵占等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020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3年確定(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9078號),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8年度撤緩字第78號裁定緩刑之宣告撤銷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本件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但書、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王國棟法官黃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罪名│侵佔│├────────┼────────────────┤│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①94年10月間起至95年2月間止││年月日│②94年2月、8月、10月間│││③94年2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5年度偵字第9078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2020號││實├──────┼────────────────┤│審│判決日期│95.11.02│├─┼──────┼────────────────┤││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2020號(98年度撤緩││判││字第7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11.26││││(98.08.07)│├─┴──────┼────────────────┤│所犯法條│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216、210條│├────────┼────────────────┤│合於96年罪犯│合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減為有期徒刑3月又15日,如易科罰││或罰金金額或褫奪│金,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公權期間│算壹日│├────────┼────────────────┤│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更字第34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