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372號聲請人 蔡楷洵 上列聲請人蔡楷洵因與相對人 胡榮峯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蔡楷洵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所簽發之本票原本到院。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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