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小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125號

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告 宋丞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查被告之住所地係位於雲林縣西螺鎮,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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