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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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6號聲明人 徐文彥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
0年2月5日第三審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187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徐文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狀聲明異議,殊為法所不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立華
法官林瑞斌法官王敏慧法官李麗珠法官謝靜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