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6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鄧淑錦被告陳昱安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度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淑錦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本院一○八年刑保字第一七號)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鄧淑錦因被告陳昱安犯詐欺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元(本院10
8年刑保字第17號),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6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釋放,並限制住居在新北市○○區○○街○○號10樓在案。嗣被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4023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改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因受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囑託,乃通知其到案執行,並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惟新北地檢署均傳喚被告無著,亦未見被告到案執行,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即命警依址前往拘提被告未獲等情,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限制住居所具結書、上開裁判書正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新北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2紙、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暨送達證書共3份、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執助字第995號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影本各2份、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被告之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見本院卷第9頁、第10頁、第89頁、第29頁至第48頁、第69頁至第83頁、第13頁、第14頁、第15頁至第18頁、第19頁至第20頁、第26頁至第27頁、第21頁至第22頁、第23頁、第25頁、第24頁)等在卷為憑,另被告及具保人目前均未在監在押,亦有本院調閱被告及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93頁、第95頁),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則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江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書記官蕭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