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5874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8741號

聲請人即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

債務人 黃泓幗 即黃洞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如就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相對人對第三人冬山鄉農會之存款債權,並聲請調查相對人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開戶資料。因聲請人已具體指明執行之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第三人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第三人係設於宜蘭縣冬山鄉,非在本院轄區,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