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552號聲請人 蔡佳倫 即 蔡振旺 之繼承人聲請人 蔡立竑 即蔡振旺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蔡振旺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蔡振旺之繼承系統表。
三、請提出蔡振旺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請提出蔡振旺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