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正裁判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2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楊昭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90年度訴字第288號),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90年7月31日所宣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之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八號刑事判決關於「 楊昭柏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2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3年確定,現正執行中,然受刑人姓名為「甲○○」,本院刑事判決書誤將受刑人之姓名記載為「楊昭柏」,爰聲請裁定更正等語。
二、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三、經查:受刑人之姓名為「甲○○」,此有受刑人之戶籍謄本可證,本院90年7月31日宣示之上開刑事判決關於受刑人之姓名均誤植為「楊昭柏」,顯係誤寫,依上開說明,爰依聲請更正之,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沈芳伃法官簡仲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書記官吳明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