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嘉交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5號原告 魏鄭祝 (均詳卷)
魏秀蓮 魏正義 魏憲政 被告 郭瀚中 兼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蘇立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嘉交簡字第111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王品惠法官黃美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書記官王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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