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1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200號聲明人丙○○
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聲明人甲○○○
8號共同送達
號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丁○○○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陳報被繼承人所有直系血親卑親屬(含子女、孫子女)之姓名,並提出其等之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三、被繼承人父母李先後、李 鄧玉理 之除戶戶籍謄本。
四、陳報除聲明人甲○○○外,被繼承人丁○○○所有兄弟姊妹之姓名,並提出其等之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五、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或次順位未拋棄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家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美雀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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