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小字第3046號
原 告 大時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10月15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本件訴訟尚有下列事實不明,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兩
造應於開庭前七日具狀說明:
(一)本件被告積欠未繳管理費金額究為多少,請求期間是否自
95年7月份起至97年7月份止?(原告訴訟代理人先後2次庭
期陳述不一)
(二)被告已清償之費用究為多少?是否97年3月17日匯款5388
元及97年7月30日匯款1396元,共清償6784元?(依原告於
97年9月1日言詞辯論期日提出被告之管理費繳費明細表記
載,但此與97年9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提出者記載不同)
(三)請提出被告所有系爭房屋之建物所有權登記異動索引(請
向地政機關申請),藉以查明被告究竟何時取得系爭房屋
所有權。
(四)原告主張被告應繼受系爭房屋前屋主 李禹欣 積欠管理費之
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