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68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告曾安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9日裁定命其於補費裁定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4月16日送達於原告,但原告迄101年5月3日仍未補費,有送達回證1紙、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2紙在卷可稽,原告既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書記官許珈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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