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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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6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冠富選任辯護人趙家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於民國101年5月29日上午9時30分,於本院刑事第二十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蔡書瑜法官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書記官王資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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