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542號原告 范鳳玹
林於錦 林玟圻 林玟佑 林玟彤 范瑞錦 陳貞秀 黎維信 吳敏娟 張顥薰 范雅慧 范瑞芸 張鈺崴 謝甘秀蓉 王素嬋 被告 黃鎂銀 即 黃美霞 被告 林鑫溢 即 林木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並於103年11月7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尚未補正,業已逾期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證明附卷可憑,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莉莉
法官黃珮禎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書記官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