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2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2412號債權人 許智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洪采鈴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各張支票之利息起算日請分別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或統一自最後提示日即101年4月5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2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2412號債權人 許智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洪采鈴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各張支票之利息起算日請分別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或統一自最後提示日即101年4月5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