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22號原告 陳文修 訴訟代理人 李冠和 律師被告 陳宜霖
陳桂香 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4萬7375元(計算式:296萬4000元+733元+198萬2642元=494萬73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書記官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