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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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12號原告 張宿雪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思琪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書記官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