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98號原告 李美香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羅淑芳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聲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為新台幣(下同)594萬7,8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萬9,90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9,405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書記官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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