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桃交簡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60號原告 李宥瑩 被告 黃淑貞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2年度桃交簡字第7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淑貞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李宥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黃美綾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哲嫺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