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68號原告屏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周春米 訴訟代理人 張競文 律師被告吉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穠軍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 律師
柳馥琳 律師被告翊安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禎昌 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余杰叡
黃郁庭 被告合庫銀行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曾于瑄 律師
洪正賢 郭則逸 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吳博偉
張真青 鄭榮平 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吳蓮英 訴訟代理人 簡淑貞
黃冠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薛全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書記官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