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甲○○
丙○○上列被告甲○○、丙○○因本院97年度易字第825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羅貞元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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