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7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王志陽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九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