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86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理人 曾美華 債務人陽宛庭即 陽雨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伍仟玖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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