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500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薛進富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民國108年6月4日雄檢欽峰108執聲他1192字第1080038973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
二、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薛進富(下稱異議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刑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又異議人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訴第1482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11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下稱系爭案件),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分別執行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
三、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固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但須以裁判確定前所犯為前提。倘若被告先後犯甲、乙、丙三罪,甲罪係在乙罪裁判確定前所犯,甲、乙兩罪均經判決確定,並已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則丙罪雖在甲罪裁判確定前所犯,但因其犯罪時間在乙罪裁判確定之後,且乙罪已與甲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丙罪即不得再與甲罪重複定其應執行之刑,祇能單獨執行(最高法院101年度台非字第356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查異議人向高雄地檢署檢察官聲請就系爭案件2罪(高雄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3961號)與附表編號1至3所示3罪,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惟系爭案件所示2罪,係於107年3月4日、107年8月1日犯之,係在附表編號1定刑首罪106年12月15日確定後所犯,揆諸前揭說明,系爭案件2罪與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則檢察官以異議人之聲請與法律規定不合為由,駁回異議人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其指揮執行自無違誤可言。從而,異議人執前開理由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賴建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書記官郭淑芳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4年3月23日│106年8月12日│106年11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6年度撤緩│高雄地檢106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毒偵字第74號│字第4038號、第4389號│字第4038號、第4389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349│107年度審訴緝字第41│107年度審訴緝字第41││事實審││號│號、第42號│號、第42號││├────┼──────────┼──────────┼──────────┤││判決日期│106年12月15日│107年08月31日│107年08月31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349│107年度審訴緝字第41│107年度審訴緝字第41││判決││號│號、第42號│號、第42號││├────┼──────────┼──────────┼──────────┤││判決│106年12月15日│107年09月26日│107年09月26日│││確定日期││││├───┴────┼──────────┼──────────┴──────────┤│││編號1、2、3部分,經本院108年聲字第1406││備註││號刑事裁定定執行刑2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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