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9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暐豪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404號)及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0838號)、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9923號、第10838號、第10839號、第12215號、第10995號、第13010號、第19724號、第27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案被告張暐豪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李佳靜法官陳盈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