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5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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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523號原告 林上為 (即 陳梅鶯 之繼承人)
林上鈞 (即陳梅鶯之繼承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壽若佛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一修 間返還投資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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