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選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選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選字第37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淑英 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葉金釵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程耀樑法官林婕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書記官謝宏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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