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29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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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22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229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明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2245號)暨移送併辦(108年度偵字第25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邱明華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邱明華民國87年7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7年8月13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87年8月27日,以87年度偵字第491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之87年10月間,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7年毒聲字第76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以87年毒聲字第988號裁定強制戒治,且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復經本院於89年
1月18日以89年度易字第151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詎其猶未戒除毒癮,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8年9月21日19、20時許,在其屏東縣○○市○○路○○○巷○○號居處房間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於同年月23日9時25分許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所核發之拘票及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在其前揭居處執行拘提及搜索,並扣得改造手槍1支、手槍子彈8顆、手槍彈殼34顆、手機
8支、白色粉末1包(毛重3.76公克)及吸食器1組(槍砲部分另行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復經其同意後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等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案經屏東憲兵隊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且被告於108年9月23日經警採尿送驗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因進入人體後代謝之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乙節,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08日報告編號UU/2019/A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查,復有並有本院108年度聲搜字第977、978號搜索票影本、屏東憲兵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冊)目錄表、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勘察查採證同意書影本、毒品案件涉嫌人尿液採證編號姓名對照表等件在卷可稽,堪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
三、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倘於5年內再犯,經依法為追訴處罰者,縱其第3次(或第3次以上)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或2犯之保安處分執行完畢釋放5年以後,即非屬5年後再犯之情形,而應依該條例第10條逕予刑罰制裁(最高法院95年第7次、97年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被告有前揭因施用毒品經送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科刑之紀錄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是被告於初犯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已曾再犯施用毒品案件並經判刑確定,嗣又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三犯以上),揆諸前開說明,本案自應逕行追訴處罰。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毒品後復進而施用,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移送併辦部分與原聲請部分為事實上同一案件,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述明。爰審酌被告漠視法令之禁制,又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對於社會善良風氣產生不良影響,所為實有不該,惟其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無不良,且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主要是戕害其自身健康,並未侵害他人個人法益或造成具體損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素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至扣案之吸食器1組,雖為被告所有,惟被告供稱:不是吸食器.是用來減緩海洛因的毒癮等語,有被告108年9月23日第一次警詢筆錄在卷可參(見警卷第17頁),且依現有卷證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案施用毒品犯行有關,是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吉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簡易庭法官潘正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書記官林祥玉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 簡 字第 2290 號判決(108.12.17)【本件裁判書】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 簡上 字第 25 號裁定(109.04.10)[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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