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330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魏千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貳仟參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利息:本金序號本金(新臺幣)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28,121元魏千順自民國96年5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年息18.9%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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