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72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72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720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政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292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政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理性解決相關事務,竟為如聲請所指行為,致告訴人心生畏怖,助長社會暴戾歪風,兼衡其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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