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附民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366號原告 吳金美 被告 黃韋翰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8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陳正偉法官蔡慧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芳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