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403號聲請人 張孟汝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聲請人欠缺應補正文件,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於聲請狀尾加蓋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鑑章。
二、應提出被繼承人 張欽賜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全體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等)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