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336號聲請人 彭金俊 聲請人 彭再添 聲請人 彭玉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家事非訟事件之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二、查聲請人等聲請拋棄對被繼承人 彭林秀鳳 繼承權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日裁定於文到五日內補正,詎該裁定合法送達後,迄今聲請人等仍未繳費,經本院再以電話聯繫聲請人彭金俊,其表示不想聲請故不願繳費等情,有送達證書及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是聲請人等所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