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4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449號聲請人 周素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0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3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鍾子萱┌─────────────────────────────────┐│附表:108年度除字第44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永臻潔 環保│陽信商業│107年11月10日│68,300元│AG0000000│││工程有限公│銀行 木柵 ││││││ 司鄭美瓊 │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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