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179號聲請人 吳謝金英 代理人 吳正喜 相對人勝安宮法定代理人 石錫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理由中關於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石錫齡 」之記載,應更正為「石錫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