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123號原告 林麗珠 被告 林世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208號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林世民被訴恐嚇罪嫌乙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1日以103年度易字第20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之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應由本院予以判決駁回,且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汪銘欽
法官楊惠芬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書記官陳美利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