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金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金字第111號原告 向春華 被告家得億物聯網數據股份有限公司
大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黃詮茗 被告 黃栢竣 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傳富 被告 曾素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2項關於「被告」記載,應更正為「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係為原告全部敗訴之認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原告負擔,是該判決原本及正本既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秉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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