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12號聲請人 賴榮世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智慧科技青年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智慧科技青年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擬修正章程條文」欄第六條至第十七條所示,以及如附件「原訂章程條文」欄所示第十六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准予刪除。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一千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智慧科技青年發展基金會之董事長,茲因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經董事會於民國108年6月15日決議擬修改如附件所示。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民法第62條規定:「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第63條規定:「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財團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如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等,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
三、查聲請人主張其為財團法人智慧科技青年發展基金會之董事長,而該財團法人經董事會於108年6月15日決議變更章程如附表之「擬修正章程條文」欄所示等情,業據提出教育部109年2月17日臺教授青字第1090000088號函影本、第七屆第一次董事會紀錄影本、如本裁定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該財團法人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各1份等件為證。
四、經核,聲請人聲請將財團法人智慧科技青年發展基金會之捐助章程變更如附件「擬修正章程條文」欄第六條至第十七條所示,以及將如附件「原訂章程條文」欄所示第十六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均刪除,經本院參酌聲請人所提前開教育部函文之意見,認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前揭法條規定亦無牴觸,此部分變更章程之聲請,應予准許。其餘部分,經核僅係該財團法人名稱變更(第一條)、宗旨之修訂(第二條)、會址遷移(第三條)、業務內容之修訂(第四條)、財產種類之增訂(第五條)、重覆條文之刪除(原定章程條文第十八條)、刪除另訂施行細則之條文(原定章程條文第二十四條)、增訂歷次修訂日期(擬修正章程條文第十八條、原定章程條文第二十五條)、條號變更(擬修正章程條文第十九條、原定章程條文第二十六條)等,均不涉及該財團法人之組織或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只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無庸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書記官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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